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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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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审查认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它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以上作假行为认定依据来源有他人举报、指导教师认定、专家评审、论文答辩委员认定、学院认定、经部分机构(CNKI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和万方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检测出学位论文重复(或相似)程度、国务院或省学位办反馈信息、其他组织机构提供的信息等。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

(一)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有作假嫌疑的,可责令学生整改或形成书面意见报所在学院。

(二)各培养学院负有对本学院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学生的学位论文在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提交答辩前,须由学院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提交CNKI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有作假嫌疑的,应将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处理。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三)教务处负责对本科学生学位论文进行抽查,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和抽查。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委托学校相关机构对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

(一)举报受理机构

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举报者必须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二)认定机构

1.教务处、研究生院受理的举报,可委托专家和相关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对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初步认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并作为相关部门的处理依据。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经认定存在抄袭行为的,视抄袭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前

1.经常规检测并认定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5%的学位论文作者给予推迟一年答辩的处理,如一年后学校再次检测发现论文仍有抄袭现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经常规检测并认定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35%但经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大于10%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对作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至下学期及以后方能申请答辩。

3.经常规检测并认定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35%且经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小于10%的学位论文,作者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不规范处修改后申请答辩,问题严重的,指导教师有权责令作者修改论文,推迟答辩。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决议前,学校随机抽检并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仍大于5%的作者,其答辩无效,须一年后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一年后学校再次检测发现论文仍有抄袭现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其他剽窃行为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已经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由校学位办将认定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九条 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我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学校除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属于外单位人员的,将其学位论文作假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在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前,指导教师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论文撰写与修改进行指导、对学生拟申请检测、评审、答辩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情况进行认定而导致学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当年或次年的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在学位论文答辩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决议前,学生的论文被学校随机抽检并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仍大于5%,而指导教师未能履行督促学生修改并进行质量审查把关的,给予停止当年或次年的招生资格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将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因管理不善、审查不严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影响恶劣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核减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本细则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于社会中介、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校接到举报后将上报有关主管机关,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处理程序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收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后,委托专家和相关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对作假行为进行初步认定。专家和相关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完成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认定结论并通告相关部门。学校在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处理决定书须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诉等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处理结果公布

对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在学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向社会公布。对于因学位论文作假受到纪律处分的在职人员,将处理结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经核实并确认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在按法定程序处理结束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同时通过教育部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建立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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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