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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专任教师廉洁教学行为规范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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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校委发[2011]29号文件《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管理规定》并结合学院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行为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作风正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保持道德水准,注意教师形象,营造淡泊名利、自尊自强的师德师风。

2、诚信教学:在教学、答疑、命题、监考、阅卷等教学活动中,恪守承诺,严守秘密,诚信教学。

3、公证教学,不偏不倚:教师在授课、辅导、答疑、阅卷,评分等教学工作中务必抵制住各种压力和诱惑,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4、杜绝各类形式的腐败:

①杜绝职务腐败:

禁止以任何形式让学生请客吃饭;

       禁止以任何名目收取学生的礼品(金);

       禁止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补课、加课等费用;

       禁止以学院名义进行各类考试的考前培训。

②杜绝学术腐败:

专业教师在完成论文发表、课题申报等科研工作时,禁止学术剽窃、成果造假、行贿受贿和各种变相的利益转移行为。

5、保证所有教学活动均在学校完成,不以任何理由改变教学地点。遵守学院琴房管理规定,不得在琴房内安置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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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