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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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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印章包括党委公章和学院公章,是学院的象征,代表着学院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院公章严肃性的义务和责任。

1.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程序。 

(1)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学院不得自行刻制。 

(2)新刻制的印章须由学校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关于印章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作废印章,须交回学校党政办公室。

2.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规定

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除此以外,学院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1)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报文,经院级会议或院领导审批同意,可加盖党委或学院公章。

(2)学院各类综合统计报表,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院领导签批,可加盖学院或党委。

(3)各类证书、奖状、成绩单等,经相关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可加盖学院公章。

(4)学院师生入党材料经学院党委审核后,可加盖党委公章。

(5)开具各类学生证明、介绍信等,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可加盖党委或学院公章。

(6)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领导签批。

3. 印章使用程序

所需加盖公章的材料、文件等,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院领导的审批同意,符合学院印章使用的管理规定。

4. 一般情况下使用印章,须在正常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使用印章,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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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