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四川省以及学校的相关政策,结合我院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及社会捐助等资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参评对象的界定详见各类奖项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委托公司或个人或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或委托公司缴纳公积金或参股的研究生仅可申请参评学业奖学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 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专业课、公共课考试不及格者。
(6)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设立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体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
2、奖励标准
硕士生 20000 元/生/年。
二、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院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次 | 总奖励比例 | 各等次比例 | 奖励标准 | |
硕士生 | 一等 |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
三等 | 50% | 6000 |
三、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未购买五险一金)且人事档案已调入学院,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等次 | 总奖励比例 | 各等次比例 | 奖励标准 | |||||
硕士生 | 一等 | 占硕士生符合奖学金评定总数的60% | 20% | 5000 | ||||
二等 | 30% | 4000 | ||||||
三等 | 50% | 2000 |
第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三类。
一、国家助学金
由财政拨款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未购买五险一金)且人事档案已调入学院的所有研究生。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为6000元/生/年,根据上级规定发放到学生个人社保卡账户。
二、“三助”实践助学金
学校原则上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毕业年级或有固定收入的研究生除外)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等“三助”岗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均可以申请一个“三助”工作岗位且工作总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5天。
1、助研:有国家级项目的导师原则上可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项目经费充足的导师可申请专业硕士助研。
2、助教:根据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将经费额度划拨到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制定遴选和管理办法。助教按每人每月600 元发放,每学期不超过5个月计。
3、助管:由学校相关部门、培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助学金由学校承担,补贴标准为 600元/生/月,每学期不超过5个月计。
4、自筹经费“三助”岗位
除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外,各部门、学院可另设立岗位并提供相应津贴。
三、社会资助助学金
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完善评定办法,统筹评审工作。
1、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导师代表(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学生代表全程监督不参与投票。委员会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学院相关评审细则,开展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在商定评审细则、名额分配、确定奖项等重大事宜时,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必须实行票决制。
2、自愿申报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评定通知下达后学生自愿申报,填写附件《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研究生参评奖学金明细表》并自评,写明认定分数及理由,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成绩单等材料的原件、高清扫描件电子档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交学院核实后退回),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小组复核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自评分数、认定理由进行复核。
4、终审公示
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细则对自愿申报的同学进行终审,确定名次、等级。拟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同学可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委员会提出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五章 考评要素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考评要素
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考评要素
统考入学的新生,根据由学校划拨的奖学金指标,按照各专业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名进行评比,结合考生类别(推免、统考、调剂)及专业进行评选,优先第一志愿研究生。
二、研究生二、三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要素
1、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考评择优定奖。
2、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10%,学术科研表现考核占70%,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各方面权重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学术科研表现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省级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以及学院对研究生日常学术科研情况考评等,须经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各类奖助学金指标分配按照各个专业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
3、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需有独立完成或者是排名第一的科研论文。满足此条件后,且有与导师合作的其他高水平论文者优先考虑。评定需按照科研成果得分占比不低于70%。
4、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科研成果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且学院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此前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5、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发表的科研成果不得用于参与奖学金评定。
第六章 附则
1、本细则由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22年6月22日
附:《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研究生成果评分细则》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志伟
委 员:李亚梅、谢琳、李松兰、汪浩、龚亚虹、景鹏、姜霞、研究生分会执行主席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22年6月
(附)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评分细则
一、科研成果认定时间:上年9月1日-评定学年8月31日
二、基础分:70
在本参评年度内,研究生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可获得基础分值,所有项目不可重复计分。获得基础分后,再计加分分值。若未达到基本条件,则只计加分分值,分值未达到及格线(60分),不能参评本年度奖学金。
基础分 | 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 参加校级及以上比赛 | 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 | |
专业硕士 | 70 | 1 | 2 | / |
学术硕士 | 70 | 3 | / | 1 |
三、加分细则
(一)科研项目
(1)研究生承担纵向课题结题验收评价在合格及以上的:
1.国家级重点(大)项目总分40分,国家级一般项目总分25分;
2.部省级重点(大)项目总分25分,部省级一般项目总分20分;
3.厅、市级项目总分10分,校级项目总分5分。
计算方法:
每个项目权重为1,按项目文件(交复印件)所列人数计算分值。
若项目承担人为2人,负责人占权重0.65,第一主研占权重0.35。
若项目承担人为3人,负责人占权重0.6,第一主研占权重0.3。第二主研占权重0.1。
若项目承担人在4人以上,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证明的参研份量比例计算。
特别说明:
上述纵向课题如果是立项在研但还没有结题验收的,减半计算分数,结题验收评价为不合格的,不计算分数。
(2)横向课题结题验收评价在合格及以上的:
纳入学校科研处管理的横向课题已经结题的,每项总评分按4分计算,研究生参与承担其中研究任务的,按课题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证明参研分量计算成果评分,但每项横向课题的研究生得分不得超过0.6分,每个研究生横向课题成果得分每年累计不超过2分。
(3)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的调研报告等应用对策性成果,能提供下列采纳单位盖章的成果复印件、成果采纳证明或使用证明:
被中央、国务院采纳或领导批示的总分值36分。
被部省级部门或政府采纳或领导批示的总分值12分。
被厅(司局)市级部门或政府采纳的总分值4分。
被县级政府采纳的总分值2分。
本条成果合作参与的,2人合作按7:3计分,3人合作以7:2:1计分,第四作者起不计分。
二.学术著作
1.学术著作按出版社级别评分,国家级出版社(A类)出版的学术专著40分/部,古籍整理、理论译著、统编教材32分/部,教辅、编著、通俗读物、资料汇编、音乐等艺术类个人作品专辑20分/部;
2.国家级出版社(B类)出版的学术专著30分/部,古籍整理、理论译著、统编教材24分/部,教辅、编著、通俗读物、资料汇编、音乐等艺术类个人作品专辑15分/部;
3.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20分/部,古籍整理、理论译著、统编教材16分/部,教辅、编著、通俗读物、资料汇编、音乐等艺术类个人作品专辑10分/部;
4.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0分/部,古籍整理、理论译著、统编教材8分/部,教辅、编著、通俗读物、资料汇编、音乐等艺术类个人作品专辑5分/部;
5.出版个人艺术作品专辑:A类20分,B类15分,省级10分,其他5分。
说明:署名为第一的合著按上述分值的60%计算,署名为第二的合著按上述分值的30%计算,署名第三及以后共占10%,再按课题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证明的参研分量计算成果评分。
三.学术论文及专利
1.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和作者均属四川师范大学的按刊物属性评分:
《Science》、《Nature》150分/篇
SCI、SSCI检索一区100分/篇
SCI、SSCI检索二区、《中国社会科学》60分/篇
SCI、SSCI检索三区、中文权威A1类核心期刊36分/篇
SCI其他、SSCI其他A&HCI、中文权威A2类核心期刊24分/篇
中文权威B类核心期刊,EI Compendex、MEDLINE收录12分/篇
CSSCI、CSCD、ISTP、EI page one收录的论文8分/篇
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北大版)6分/篇
CSSCI扩展、CSCD扩展、中文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出版论文集和学术期刊增刊6分/篇、非学术报刊发表学术论文2分/篇,非学术报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其他文章1分/篇。
校外研究生刊物如《中国研究生》等发表学术类文章2分/篇,非学术类文章1分/篇,校内研究生刊物如《新视界》等发表学术类文章1分/篇,非学术类文章0.5分/篇。
音乐(作曲占60%,作词占40%)、艺术作品发表,按作品期刊分类计,在论文期刊发表作品按论文分值一半计分。
在各级出版社出版个人艺术作品集,按出版社国家A类20分、国家B类15分,省级10分、其他5分。
非外语专业研究生发表纯外语学术论文的,每篇加6分。
凡论文成果,2人合著按7:3计分, 3人合著按7:2:1计分,第4名及以后不计分,但在并列取舍时可作参考。
2.论文转载
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篇目收录的每篇加2分,论点摘编的每篇加6分,转载达3000字及以上在原论文期刊得分基础上每篇加12分并且合计分值不足36分的按36分计。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编的每篇加2分,转载达3000字及以上的每篇加6分。
3.专利技术与产品类成果
涉外专利申请受理10分/项,授权50分/项,转让30分/项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10分/项,授权20分/项,转让15分/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2分/项,授权2分/项,转让3分/项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受理2分/项,授权4分/项,转让3分/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2分/项,授权2分/项,转让2分/项
2人合作按7:3计分,3人合作按7:2:1计分,4人合作按6:2:1:1计分。
4.主持制定产品国家标准30分/项,主持制定产品行业标准15分/项;参与制定标准以字数适当计算。
四.获奖成果
1.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等级奖一等300分,二等200分,三等120分,四等100分。
2.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奖、科技进奖、发明奖、文艺类的全国性奖(按《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奖项)一等100分,二等60分,三等40分。
3. 其他部级奖、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四川省科技进步奖一等80分,二等50分,三等30分。
4.文艺类全省性奖(按《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一等40分,二等30分,三等20分。
5.成都市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成果奖一等20分,二等15分,三等12分;
6.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15分,二等12分,三等8分;
全国性一级学科学会(协会)、省一级学科学会(协会)成果奖一等3分,二等2分,三等1分。
说明:
(1)优秀奖为三等奖的50%;
(2)不分等级的奖励,视为同级类二等奖;
(3)集体获奖成果按下列权数计算:2人合作按7:3计分,3人合作按6:3:1计分,4人合作按6:2.5:1:0.5计分,5人合作6:2:1:0.75:0.25按计分。
五.艺术类、文学作品类成果
1.音乐、舞蹈、影视、编导、服装、数字媒体等专业成果
(1)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国音乐家协会等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比赛(以批文为准)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参与比赛6分;
(2)参加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广电局、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比赛一等奖20分,二等奖12分,三等奖8分,参与比赛2分;
(3)作品参加国家、省办媒体演播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
(4)在国家、省、市(校)剧院举办个人作品音乐会的,国家剧院30分,省剧院20分,市剧院6分,市(校)级剧院2分;
(5)在主流音乐会、表演会、影视剧中担任导演、编剧、主创、主演、领舞、独舞、独唱、独奏,国家级12分,省级6分,市级2分;
(6)参加专业学会年会举办的专业比赛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
(7)在音乐会、表演会、影视剧中担任策划、演出、摄影、灯光、编舞、美工、化妆等,国家级6分,省级3分,市级1分;
说明:
(1)在合法专业期刊上发表作品视同学术成果计分。
(2)同一作品播出、演出或出版发表,就高计算一次。
(3)优秀奖为三等奖分值的50%。
(4)以教师身份参与的科研成果(如指导教师奖、教改项目等)不计入研究生科研加分。
(5)省级及以下举办的分赛区比赛不计分,以总决赛等级计分。
2.文学作品类
(1)在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委、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等主办的全国性文学作品奖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为三等奖的50%;
(2)在《人民文学》刊物上发表一篇8分,在其他刊物上发表一篇2分。
六.参考因素
在正规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曾从事工作相关的非学术文章、编写或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的非学术性著述原则上不计分,但同等条件下可以列为参考因素。
七.相关说明
1.所有参评成果,都必须是以我校为依托单位或署名单位的成果。
2.除有明确规定以外,以上评分限参评者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将非第一作者成果列为参考条件。
3.各参评同学对所提交成果有举证义务。对抄袭、虚报、谎报成果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认定时间:每年9月-10月进行科研统计(统计上学年第一学期9月-第二学期8月31日前科研成果)。
5、认定原则:作品、文章等成果,需在认定结束前见获奖作品或公开发表刊物原件。
认定结束前可收录用通知书,截止认定日(十月左右)仍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超过8月31日后发表的则当学年不予认定;同一作者,同一期刊物中最多只认定一篇文章(《中国研究生》、《新视界》除外);同一月中同一刊物(多期刊物)最多只认两期。
6、支教活动:因学校任务当学期或学年参加研究生支教等工作且工作考核合格以上的同学加2分。除正常参加科研认定外,当学年奖学金评定结果参考正常评定结果后直接提升一档评定。如励志二等奖学金提升为励志一等奖学金,学业三等奖学金提升为学业二等奖学金,以此类推。
7、学术活动与交流:持邀请函赴双一流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加2分;持邀请函赴港澳台正规高校进行学术交流,加2分;持邀请函赴国外正规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加3分。交流活动成果突出(如获奖或媒体报道等),酌情在原加分基础上可再加2-3分。
8、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并能够提交会议正式邀请函(加盖公章),加1分。参加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宣读论文(需提供图片、视频、或大会议程原件等证明材料),加3分。
9、课外健身跑: 凡每学年两学期均完成学校规定“课外健身跑”目标的,加0.5分。
音乐学院研究生“艺术量化行为分”
评分办法
音乐学院研究生“艺术量化行为分”是集“艺术实践”与“行为量化”考核为一体的综合量化分。评分办法:
一、 该分值按学期进行评定,均由研究生辅导员完成考评;
二、 该分值考评期内(学硕、专硕为第一、二学年共四学期)学期分数不合格者,将不能参评奖学金;
三、 该分值不合格者,将取消相应学期的所有评奖评优的资格和参加四川师大业余党校学习以及发展为预备党员的资格,若为预备党员则延期转正;
四、 每位同学的原始基本分为70分,根据《评分细则》(见附1),按要求完成基本内容得全分,否则不能进行附加分。每学期末,高于或等于基本分为合格,低于基本分为不合格;
五、 艺术量化行为分在考评期成绩不合格者,次学期需按学校安排报名参加重修,重修学期考评成绩必须高于上学期合格分数线10分(如上一学期合格分为70分,则重修学期合格分为80分),则重修学期(含本期)成绩视为合格。以此类推,直至考评期满;
六、 若该课程考评期满仍未合格者,可向音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学管理办公室共同申请一次个人艺术实践展示,审批通过并考核合格者,可视为获得该学分。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
七、 此条例的解释权归音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附1:《评分细则》
附2:音乐学院“艺术量化行为分”集体项目登记表
附3:音乐学院“艺术量化行为分”评分登记表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0二一年九月
附2:《评分细则》
音乐学院研究生“艺术量化行为分”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 |||||
基础分:70分 | |||||
基本要求及内容: | |||||
1、 规定活动:学校、院规定研究生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不能无故缺席。 正常参加活动按照附分要求进行加分。无故缺席两次或以上者,不给基础分;缺席两次以下,按附分要求进行扣分。 2、 自选活动:学期内自主选择参加的研究生活动不得少于基础要求:(自选活动包括各类研究生音乐会、晚会、研究生会社会实践活动等) | |||||
年级 | 在职及非全日制研究生(需提供有效工作证明) | 全日制研究生 | |||
研一 | 每学期自选活动参加次数不少于4次 | 每学期自选活动参加次数不少于6次 | |||
研二 | 每学期自选活动参加次数不少于2次 | 每学期自选活动参加次数不少于4次 | |||
备注:1、达到基本要求的同学获得基础分,超出基本要求的活动按照附分内容进行加分; 2、基本要求任务未达标者,期末成绩以59分计。 | |||||
项目类别 | 级别 | 分值 | 附加(减)分内容(加分项原则上不超过30分) | 加分原则 | |
表彰与奖励 | 国家级 | +5 | 1、各种专业或非专业类比赛获奖; | 每学期,按次加分 | |
省级 | +4 | 2、各类活动表彰及奖励;(包括寝室内务、优秀事迹等通报表扬) | |||
校级 | +3 | 3、刊物发表或收录; | |||
院级 | +2 | 4、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 |||
班级 | +1 | 5、班级以上学生干部(寝室室长按班级委员加分)。 (备注:校级以上活动或比赛参与但未获奖者,凭相关证明材料酌情加分。) | |||
违纪与处分 | 校级 | -12 | 1、各类通报批评;(包括寝室内务、个人不良行为等通报批评) | 每学期,按次扣分(学期扣分超过13分者视为不合格)
| |
院级 | -8 | 2、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晚归、夜不归宿、留宿外来人员、私自调换床位、擅自校外租房; | |||
班级 | -5 | 3、赌博、起哄、打架、迟到、旷课等。 | |||
艺术实践与社工活动 | 国家级 | 加或减5 | 1、按要求完成:按分值进行加分;2、未按要求完成或完成情况不好:按分值进行扣分。
| ||
省级 | 加或减4 | 1、积极参与各类艺术实践活动;(包括各类音乐会、文艺演出或比赛等) | |||
校级 | 加或减3 | 2、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校院班级各类活动) | |||
院级 | 加或减2 | 3、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不加分,但缺席党团活动按级别分值进行扣分。 | |||
班级 | 加或减1 | (活动考勤方式:1、规定活动由指定负责人实际考情加\减分; 2、自选活动以“考勤卡”记录为准; 3、获奖、刊物发表加分申请需在当月进行上报。 4、组织活动者可于活动开展前三天内到办公室申请考勤章,申请中注明活动性质、现场具体安排等。组织者按高一级标准加分。) |
附2:
音乐学院研究生“艺术量化行为分”集体项目登记表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注明时间)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注明时间) |
1 | 20 | ||||
2 | 21 | ||||
3 | 22 | ||||
4 | 23 | ||||
5 | 24 | ||||
6 | 25 | ||||
7 | 26 | ||||
8 | 27 | ||||
9 | 28 | ||||
10 | 29 | ||||
11 | 30 | ||||
12 | 31 | ||||
13 | 32 | ||||
14 | 33 | ||||
15 | 34 | ||||
16 | 35 | ||||
17 | 36 | ||||
18 | 37 | ||||
19 | 38 |
附3:
音乐学院研究生“艺术量化行为分”评分登记表
姓名 | 项目 编码 | 等级及 得分 | 项目 编码 | 等级及 得分 | 项目 编码 | 等级及 得分 | 项目 编码 | 等级及 得分 | 项目 编码 | 等级及 得分 |
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 版权所有: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网站管理 |